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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3-

07/04

05:12

编辑:荆门市委政法委

家长未尽充分监护职责 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小女孩玩蹦床摔伤,责任四六开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城区一游乐场所要为一小女孩在游乐园玩蹦床摔伤担责六成,赔偿6.7万余元。而身为小女孩的家长,也因未尽充分监护职责,担责四成。

事件回放:七岁小女孩玩蹦床摔伤

 202192017时许,当年未满7岁的一女孩由其父陪同到荆门城区一商场儿童游乐场所付费游玩,在蹦床游乐设施上玩耍时不慎摔伤。 

事发后,小女孩被送往市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 

2022年2月16日,小女孩经司法鉴定残疾程度为十级、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5000元,小女孩父亲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2022年12月23日,重新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小女孩残疾程度仍为十级,儿童游乐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元。 

此外,事故发生时,小女孩父亲未在其身边全程陪护,也没有游乐场所工作人员陪同。 

一审判决:小女孩赔偿责任四六开

今年2月13日,小女孩方与游乐场所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游乐场所及游乐场所的出租方商场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2万余元。 

日前,法院公开开庭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公布的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40278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49572元。经审核,小女孩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51.5元、辅助器具费385.2元、伤残赔偿金8万余元(40278元×20年×10%)、后续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护理费1.6万余元(49572元÷365天×120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11.2万余元。 

一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游乐设施及场所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照护义务。 

此案中,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小女孩摔倒前虽与第三人发生过接触,但第三人并没有做出危险动作或者影响他人的行为,结合蹦床本身具有弹跳性的特征,第三人属于正常玩耍,不存在侵害小女孩的行为。同时,游乐场所未提交证据证明系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小女孩受伤的事实。因此,法院对游乐场所关于小女孩摔倒受伤系由第三人侵害导致,其仅承担补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游乐场所警示标语中虽明确写明“家长们请注意宝宝安全”字样,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提醒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义务,但同时也有“禁止大人与小孩一起蹦跳”的标语,在小女孩父亲被限制进入蹦床不能随身陪护的情况,游乐场所对进入蹦床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应当尽到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蹦床等危险性较高的游乐设施应当由专人带领游玩或安排专人在设施内进行指导、看管。事故发生时,游乐场所既未安排专人在蹦床内进行监管,同时也无人巡视,作为场所经营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小女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其监护人对于潜在的风险应当具备更高的警惕性。小女孩父亲虽被限制进入蹦床内,但也未随时陪伴在蹦床外进行照看,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小女孩受伤的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在此情形下可适当减轻游乐场所的赔偿责任。 

综合此案事实,法院酌定游乐场所对小女孩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游乐场所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小女孩经济损失6.7万余元(11.2万余元×60%)。 

对于商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商场与游乐场所系租赁合同关系,仅为该场所提供场地收取租金,并未参与游乐场所的实际经营,与小女孩的受伤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过错。因此,小女孩方主张由商场与游乐场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游乐场所要支付小女孩经济损失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