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02
10:11
编辑:本站
业主厨房下水管返水致房屋受损 物业公司未完全履约担责九成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厨房下水管被堵返水致房屋浸泡受损,物业公司要承担九成责任,即赔偿6.7万余元。
案例回放:下水管道被堵返水浸泡房屋
当事一方为周某,女,今年37岁,居住荆门城区一小区一楼;另一方为荆门一物业公司,服务于周某所在小区。
2016年,周某作为甲方与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服务包括小区道路、电梯、化粪池、沟渠、水池、排水系统、梯灯、路灯、消防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标准:依照设施、设备的保养要求,定期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及日常维护,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管理公共生活用水水池及电梯。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时,依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在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配合下,及时组织对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保持共用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此外,双方还约定,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2020年12月11日,周某发现涉案房屋因厨房下水管道返水被污水浸泡,致使墙体、墙纸、家具遭受损失,通知物业公司后,物业人员对管道进行了疏通,从下水管道中掏出饭粒油污等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8日,经评估鉴定,周某家因下水管道返水造成经济损失7.6万余元,物业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8000元。
两级法院:物业未完全履约担责九成
为了赔偿一事,双方打起了官司。2022年底,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根据周某申请,评估鉴定人到庭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询问,对双方的异议进行解释说明,周某为此支付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
一审认为,此案系物业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此案争议焦点系当事双方应否对周某的涉案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主体,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公共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含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等。此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周某厨房下水管发生返水倒溢现象系饭粒油污等堵塞管道所致。除了极其特殊的情况外,管道堵塞通常是一个逐步积聚的过程,在出现返水倒溢的情况之前,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尽到相应疏通管理义务,则不会导致堵塞管道现象的发生。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尽到管道疏通义务导致管道堵塞,存在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造成周某房屋因下水管网堵塞返水致室内装修、家具等受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管道堵塞后往往会发生下水不畅等异常现象,此时如果能得到及时发现并处理,一般不会造成很大损失。同时,由于排污管道部分铺设在业主家中,一旦某户管道堵塞发生污水倒溢,除了该户业主外,外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此案中,周某作为业主,其对自己房产应负有审慎管理、维护义务,对家中排水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因此周某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
综合评判,物业公司应承担90%的责任,即赔偿6.9万余元(7.6万余元×90%);周某自担10%的责任。此外,法院认定周某承担鉴定费279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全责。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