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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1

09:42

编辑:本站

公司强行调岗 员工辞职维权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发布的涉企典型案例中,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警示广大用人单位对员工调岗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工资待遇。

 该案当事一方为杨某,男,今年44岁,沙洋人。
 2013年7月1日,杨某与荆州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推广服务主任,并约定该公司可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杨某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将其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或派驻到关联公司工作。
 2021年10月8日,该公司通知杨某,基于工作需要及劳动合同规定,将杨某从荆门市场调整至湖北恩施巴东市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达巴东市场,逾期不报到将以旷工处理,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考核。 
2021年10月15日,杨某回函称该公司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调岗不合法。
 2021年12月17日、27日,该公司再次分别发出通知,称杨某拒绝岗位调整,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在其未到达巴东市场前,所有在荆门市场上的出勤、市场拜访、工作汇报全部视为无效出勤,并再次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报到,逾期不报到以旷工处理。
 2022年1月17日,杨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该公司发出辞职信。2022年1月18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签收。
 后来,杨某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补发克扣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差旅费补贴等。 
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其间,该公司也提起诉讼。对此,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调岗的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工资及补偿金数额等事实进行认定。因该公司在对杨某调岗时降低了他的基础工资,由原先的3000余元降至1600余元,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3.7万余元、工资2379.53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分析认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劳动者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不能超越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调岗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工资待遇与之前岗位相当。法官指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更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效保证用人单位的用工稳定性,促进生产经营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