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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3-

09/26

10:22

编辑:本站

路上石块惹祸 摩托摔倒乘客受伤

骑摩托车摔伤,伤者认为是路面石块惹的祸;而公路运营管理方则认为自己尽到了养护义务,不应担责。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起健康权纠纷案,公路运营管理方与摩托车骑手担责三七开。 

当事一方唐某,女,今年48岁,东宝人;另一方为荆门一建设公司;第三方为荆门一公路养护中心。

 2022年3月8日6时10分左右,唐某乘坐丈夫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东宝区子陵铺镇路段时,剐碰到路面一石块导致车辆摔倒,造成唐某夫妇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二人送医救治,其中唐某受伤严重,住院99天。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夫妇无责。

 后来,唐某为自己损伤一事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事发公路的运营管理方荆门一建设公司和荆门一公路养护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而放弃起诉事发时骑车的丈夫。

 今年7月21日,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其间,建设公司申请对唐某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唐某残疾程度为9级,赔偿指数22%,后续治疗费用2.3万元或据实赔付,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

 此外,经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部门鉴定,没有迹象表明唐某丈夫所驾两轮摩托车剐撞路面石块,且在其摔倒前遭受过其他外力作用(车辆擦撞)。另查明,建设公司对事发公路具有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职责。

 一审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事发时系清晨6时左右,唐某丈夫搭载她赶早去工地上班,该路段系唐某夫妇上班的必经路段,据此可以推定其对该路段的路况应当较为熟悉。清晨视线不佳,且事发路段属于运输石料车辆往来密集的路段。在此情况下,唐某丈夫驾驶车辆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以确保唐某及自身的安全。但唐某丈夫疏于注意,未能仔细观察、及时避让石块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公司作为事发路段运营管理的主体,对该路段应尽到全面养护、管理的义务,而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却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养护管理义务,致使案涉路段存在安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建设公司承担30%责任。根据核算,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0万余元。据此,建设公司应向唐某赔付15万余元。 

对于养护中心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养护中心对案涉路段不具有运营管理权限,因此不负有养护管理的义务,也就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