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墙喷漆中,施工人员不慎从3层脚手架上坠下受伤,这个责任谁负?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判决雇主与伤者责任四六开,即雇主要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案件回放:刷墙师傅施工中摔伤
涉案人分别为韩某,男,今年46岁,东宝人;伍某,男,今年42岁,东宝人;赖某,男,今年50岁,东宝人;卢某,男,今年55岁,东宝人。
2022年11月,卢某因改建位于东宝农村的房屋需要外墙粉刷,遂电话联系赖某,赖某因没有时间承接该业务,遂介绍伍某承接了该业务。随后,伍某又联系案外人罗某,要求其帮忙找工人完成该业务。最终,罗某邀请韩某和另一人一起作业。
伍某与罗某约定的报酬结算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即20元/平方米。伍某租赁了脚手架用于施工,韩某、罗某等3人共同搭建了3层脚手架(高5米多),于2022年11月23日开始进行外墙粉刷作业。作业过程中,韩某等人未采取佩戴安全绳的安全防护措施,脚手架未采取加固措施。
11月26日下午,韩某站在第三层脚手架上喷漆时,由于脚手架发生晃动导致韩某失去重心摔落到地上受伤。韩某被送医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等,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韩某住院支付医疗费3.8万余元,其中伍某垫付1.8万元。
2023年2月28日,司法鉴定韩某的残疾程度为九级,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用2万元,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韩某支付鉴定费2780元。
对簿公堂:三方辩称与己无关
今年6月,韩某为自己受伤一事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伍某、赖某、卢某赔偿损失。前不久,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伍某经营装饰材料销售和小型房屋维修门店业务,并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案发后,卢某向伍某支付了外墙粉刷施工费1.1万元。
对于韩某的起诉,三人辩称与己无关。
伍某辩称,他与韩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他是从赖某手上承接案涉房屋的外墙粉刷施工后,又转给案外人罗某承包,他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赖某辩称,他不是此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他与卢某是邻居,卢某因房屋外墙需要粉刷找他帮忙,因他被本村另一村民雇佣做事,就向卢某推荐伍某去做事。韩某诉称他承包后转包给伍某施工与实际不符;他不知道韩某是受谁雇请,也不清楚其怎么受伤的。
卢某辩称,他与韩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伍某与韩某责任四六开
一审认为,韩某的请求权基础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请求权,从查明事实看,卢某是将外墙粉刷业务交由伍某完成,伍某是专业从事小型房屋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卢某与伍某之间建立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卢某是直接与赖某联系外墙粉刷事宜,但赖某只是起到介绍人的作用,即促成卢某与伍某之间达成承揽合同,赖某并未与卢某建立承揽合同关系。
伍某承揽卢某的外墙粉刷业务后,又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雇请韩某等人具体进行粉刷作业,韩某与伍某之间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韩某系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伍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在卢某与伍某的承揽合同关系中,伍某系具有小型房屋维修经营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卢某对于承揽人的选任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其不应当向韩某承担侵权责任;赖某既非劳务接受方也非定作人,其不应当向韩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此案的侵权责任应由伍某承担。
从韩某受伤原因看,是因韩某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未固定发生晃动,同时韩某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坠落受伤。就韩某而言,一方面,脚手架系其与其他工友共同搭建,其在搭建脚手架过程中未采取加固措施确保脚手架的安全性,导致脚手架发生晃动;另一方面,韩某作为具有十余年外墙粉刷从业经验的人,站在5米多高的三层脚手架上进行高空作业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身体发生坠落,韩某自身对于此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就伍某而言,其作为雇主未对韩某等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也未向韩某提供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在韩某等人冒险作业数天期间未发现和指出安全隐患,未制止韩某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也存在主观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伍某承担40%的责任,韩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法院认定韩某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按照上述划定责任比例,应由伍某承担12万余元,扣减伍某已垫付的1.8万元,还应赔偿韩某10.4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