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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3-

11/27

02:09

编辑:荆门市委政法委

小区物业易主,业主欠费可不缴? 法院:有债权转让协议,新物业可代为追讨

新物业公司有权追缴旧物业公司服务期间业主欠下的服务费吗?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肯定答案:可以。理由是新旧物业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进行了公示。
 当事一方为荆门一物业公司;另一方为业主刘某,男,今年55岁,漳河新区人。
 前不久,荆门一物业公司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拖欠荆门城区一小区门面房870余平方米两年物业服务费5.7万余元。今年10月23日,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9年1月1日,刘某与开发商签订《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向开发商购买荆门城区一小区3个门面房,并于2019年4月收房,房屋建筑面积共870余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营业。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已选聘一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9年4月25日,刘某委托他人代其与前期物业公司办理了交房手续。
 2021年6月30日,事发小区成立业委会,并与荆门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商业物业收费标准按照3元/月·平方米交纳,每年交清物业费的时间为当年6月30日,业主若拖欠或拒交物业费的,经催促后仍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的,须按欠费总金额3‰/日的比例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3年,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开始,荆门一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6月30日,前期物业公司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前期物业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各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作为债权全部转让给该物业公司,由该物业公司向欠费业主收取,其中包含刘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5万余元。2022年3月11日,前期物业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在该小区业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另查明,2022年1月1日,该物业公司在业委会公示栏发布了温馨提示,对未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了催缴。
 一审认为,该物业公司与涉事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作为该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该物业公司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付出了管理成本,刘某也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项目。因此,刘某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对于该物业公司主张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刘某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系其受让的前期物业公司对刘某享有的债权,因前期物业公司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通过公示栏对该协议进行了公示,该债权转让应对刘某发生效力。因此,该物业公司有权向刘某主张权利。 
综上,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法院核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79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