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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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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

车贷逾期不还后果很严重 ——法院判决:贷款人不仅要偿还担保人代偿款,还要支付违约金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一贷款人为自己逾期不还车贷付出相应代价,不仅要偿还担保人代偿款,还要为此支付违约金。

原告为湖北一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住所地为掇刀;被告为唐某(男,今年44岁,湖北恩施人)、徐某(女,今年30岁,湖北恩施人)。

2020年9月20日,湖北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对其推荐客户的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方担保的客户出现违约、逾期、欺诈、诈骗包括死亡等一切业务风险,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合作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2021年10月14日,湖北公司向案外人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约定其对唐某承担100%连带反担保责任。

2021年10月14日,唐某作为甲方(购车人、贷款人)、湖北公司作为乙方(服务人、担保人)、徐某作为丙方(共同还款人)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分期服务合同》,与此案有关的内容为甲方购买家用小型汽车需要办理消费分期,拟向武汉某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9.1万元,其中支付购车款8万元,向汽车销售商支付1.055万元用于购买装饰、加装真皮、导航、贴膜、维护保养等,向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支付450元,用于支付居间费、资料费等,贷款期限36个月,总计还款10.3万余元。甲方申请乙方为其提供担保;乙方同意甲方的申请,乙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因甲方违约未按银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立即归还乙方的代偿外,还以垫付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息24%按日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之日止。丙方自愿对甲方基于本合同项下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

2021年10月15日,唐某与武汉某银行签订了正式的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及保证)合同(线上版),约定分期支付向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一辆汽车,总价为13万元,唐某自行支付首付款3.9万元后,剩余购车款由唐某申请办理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进行支付,分期金额为9.1万元,分期还款为36期。当日,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武汉某银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对唐某车贷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来,相关业务办理后,唐某未按期还款,案外人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为唐某偿还车贷12期。对于唐某的车贷,湖北公司也承担担保责任,由此被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从其保证金中划扣3.5万余元。此后,湖北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以至于将唐某、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湖北公司与唐某、徐某签订的《汽车消费分期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湖北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对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唐某、徐某共同向湖北公司偿还代偿款3.5万余元、截至今年2月29日的违约金6956.9元及自今年3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5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