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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17

09:42

编辑:本站

合作社借款后无力偿还 6人被判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提醒:帮忙担保需谨慎

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意味着什么?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给出答案,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保证人将为所担保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沙洋一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为沙洋一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6名保证人。

今年2月24日,银行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作社偿还银行借款本金80万余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6名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今年3月12日,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2023年3月27日,合作社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合同上盖有合作社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当日,包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内的6人先后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签名捺印,为合作社与银行签订的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2023年3月27日起算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21日。同时,合同还约定若合作社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5.5%基础上加收50%罚息。此外,保证人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展期后届满之次日起3年;主合同项下借款已于2024年3月27日到期。

2023年3月27日,银行向合作社发放借款100万元。截至2024年10月12日,合作社针对该笔借款偿还本金19万余元、利息(含罚息)7.9万余元,下欠银行借款本金80.9万余元、利息和罚息合计9650.68元。

法院认为,合作社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依约发放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作社理应按约履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当事双方约定年利率5.5%,若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息的,在合同约定利率5.5%基础上加收50%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6名保证人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理应在保证期间内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合作社偿还银行借款本金80.9万余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10月12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650.68元,自2024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年利率5.5%、2.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6名保证人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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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有规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