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20
09:46
编辑:本站
钟祥公安邀您一起守护“蓝天精灵”!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3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柴湖镇开展“保护鸟类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环食药侦大队民辅警通过悬挂主题横幅、摆放科普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咨询讲解、公益倡议宣读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重点展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栖息地保护要点、非法猎捕与交易的危害,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清晰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提醒群众自觉拒食野味、拒购野生动物制品,不惊扰、不捕捉、不私养野生动物。

活动期间,民辅警联合村干部等工作人员组成巡查队,深入红卫村山林、果园等鸟类栖息和活动密集区域开展巡查,全面排查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筑牢鸟类生存安全防线。

下一步,钟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将持续开展常态化巡查和宣传,推动爱鸟护鸟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多措并举,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共同守护蓝天精灵。
警方提醒
钟祥公安郑重提醒:法律红线不可越,任何触碰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