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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3

04:59

编辑:本站

延伸诉源治理 化解行政纠纷 掇刀法院发出首份《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向市某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提示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引导其自查自纠。最终,该案因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现案结事了。据悉,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

今年4月,该院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市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理一案。起诉书中,夏某要求撤销该行政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关于“夏某对某事项的举报和投诉”的回复》,并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夏某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回复。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程序空转,不仅没有定分止争,反而造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官”“民”矛盾的激化。原来,2019年以来,夏某多次就某事项向该行政机关举报及投诉,要求就其反映的问题直接进行处理。该行政机关开始以属地管理原则为由转至区级单位即其下级单位处理,在夏某对区级单位的处理不服后将其作为信访问题直接作出答复,后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其信访答复后直接受理,但其引导夏某进行司法鉴定后又要求夏某找区级单位处理。夏某不愿意,该行政机关又自行交由区级单位处理,又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该起行政争议耗时数年也未能化解,只缘于各方对相关文字表意的理解不一、沟通不畅。2023年10月31日,该行政机关再次对夏某作出《关于“夏某对某事项的举报和投诉”的回复》,其内容与之前基本相同,文字表达稍有变化,依旧将案件转至区级单位处理。对此,夏某不服,遂向集中管辖沙洋、东宝、掇刀及沙洋监狱管理局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该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为此,承办法官与夏某沟通后得知,如果该行政机关能撤销被诉中的回复并依法对夏某的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夏某愿意撤回本案起诉。为实质化解该行政纠纷,该院向该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明确告知“你单位应按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夏某举报的事项履行相应职责,而不宜再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处理。”该行政机关收悉后,主动撤销了被诉中的回复,并表示将依法办理。最终,该案以夏某申请撤回起诉结案。

据了解,《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是该院深化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项创新之举。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或不足,根据行政争议化解的难易程度,在作出行政判决前直接向被诉行政机关制发《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或由相应机构向被诉行政机关转递并督办,为被诉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提供具体路径和解决方案,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被诉行政行为重新审查予以纠错或积极调解等,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下一阶段,该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建立健全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和判前沟通机制,提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助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化解纠纷,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