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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3-

05/29

03:31

编辑:本站

加盟终止后延用图案字号,可否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销毁相同或相近物品、更改侵犯字号和名称、赔偿2.7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起商标侵权案,责令荆门城区一公司所开酒店销毁相同或相近物品、更改侵犯字号和名称、赔偿损失2.7万元。这一案例再次警示世人,可别拿知识产权不当回事。 

案件回放:加盟终止起纠纷,打起官司讨说法 

当事一方为荆门一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公司),另一方为荆州一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 

2022年7月15日,荆州公司委托东宝区公证处对荆门公司经营的酒店疑似侵犯荆州公司享有著作权、商标权的图案、字号、名称等进行证据保全。

随后,荆州公司将荆门公司起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荆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7万元。 

一审查明,荆州公司拥有包含“茉莉花图案”和“茉莉花开连锁酒店JasmineBloomINN”中英文标准字组合等的著作权。此外,荆州公司还拥有“茉莉花图案”和“茉莉花开”字体、颜色等注册商标权。

2019年1月1日,荆州公司与深圳一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荆州公司将已注册的“和悦茉莉花开”及茉莉花图案等注册商标许可深圳公司使用。 

后来,案外人荆门茉莉花酒店管理公司按照深圳公司提供的指导,在荆门城区经营茉莉花开连锁酒店。2022年3月29日,荆门茉莉花酒店管理公司将经营该酒店的房屋、经营权及酒店范围项下所有的资产(包括洗发液、沐浴露、牙刷、浴帽、面巾纸、床单、被套、浴巾等)转让给了他人。2022年4月2日,荆门公司登记设立,住所即为该酒店经营场所,并继续向深圳公司交纳运营管理费、购买印有上述作品和商标的酒店用品。

2022年6月,因荆门公司与深圳公司未能就品牌使用费和系统使用费等问题协商一致,荆门公司决定退出加盟。 

2022年6月11日,深圳公司向荆门公司发送微信信息,告知荆门公司“友好协商退出加盟,公司这边也不给您发函了,然后这个请您下周内摘除品牌Logo”。

2022年6月13日,荆门公司联系深圳公司,“我们先期会拆除你们的Logo,还有我们认为需要拆除的,你们再派人来看,经过协商,再拆除该拆除的字样,我要求在这个月末之前你们派人来,过时就视为你们默认目前的状态了。”深圳公司回复“这个拆除的问题,反复强调一下,这个不存在您认为哪些合理的,这个是所有涉及我们的Logo和字样是需要全部拆除的。”“您这边拆除我们品牌Logo和字样,后期我们也会有专人验收。还有昨天说的关于拆除的这个个别字的问题。我还是个人提醒一下。茉莉花开连锁,是我们授权的,拆一个字,其他字样也是我们的美术作品,是侵权的。另外,相似性问题,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的。” 

后来,拥有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荆州公司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荆州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认为,荆州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涉案商标的注册权人,其就涉案作品、涉案商标享有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关于荆门公司是否侵犯荆州公司著作权的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此案中,荆门公司在终止与深圳公司的加盟合作关系后,应将其酒店内涉及荆州公司作品的内容拆除,但荆门公司在其工作间、电梯间、房门处继续使用涉案作品中的“茉莉花图案”,既未取得著作权人即荆州公司的许可,也未向深圳公司支付报酬,故其该行为构成对荆州公司著作权的侵权。 

关于荆门公司是否侵犯荆州公司商标权的问题。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虽然荆门公司曾因加盟合作关系可合法使用涉案商标并以“茉莉花开连锁酒店”作为酒店招牌,但在其终止加盟合作关系后,其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即丧失了合法性。经荆州公司授权许可的深圳公司明确告知后,荆门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对方注册商标的招牌等标识以及相关酒店用品。但《公证书》载明荆门公司仍在其早餐部、工作间、电梯间、房门、门卡等处继续使用“茉莉花开”图案或者“茉莉花开酒店”等字样,并在酒店房间内使用印有对方注册商标的酒店用品,其行为不符合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亦侵害了荆州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关于荆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荆州公司主张荆门公司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即拆除并销毁与涉案作品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更改侵犯荆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字号和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荆门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因荆州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荆门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荆州公司案涉作品和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显著性、商标使用状况及社会影响、合理支出、深圳公司收取运营指导费的标准以及荆门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加盟时间、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力等因素,酌定荆门公司赔偿荆州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5万元。去年,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荆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尊重知识产权 

法官分析认为,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知识产权的官司也明显增多,这也是我市法院系统将知识产权一审下放到东宝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的原因所在。

从此案和诸多类案中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切不可心存侥幸,自以为是,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行事,否则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家们,从现在起、从自身起,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