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7/10
05:05
编辑:本站
业主楼道装密码锁 物业误判未做保洁 为失误买单 物业要免业主15%物业费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对物业公司对楼道公共部位未提供服务的行为给予确认,并责令物业公司承担15%责任。
当事一方为冯某,男,今年24岁,住钟祥市区;另一方为湖北一物业公司。
冯某系钟祥一公馆业主,房屋类型为商业,建筑面积322.37㎡。2015年1月18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对该公馆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的疏通等;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交纳,商业物业服务费为2元/平方米/月等。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此合同期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双方应就延长此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开发商应在此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
2017年5月18日,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物业公司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冯某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催收无果,遂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查明,案涉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审认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虽已届满,案涉小区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仍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冯某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冯某提出公共区域楼道卫生常年无人打扫的问题。经查,开发商初期在进入该房屋的一楼通道安装了门,系消防通道,冯某虽于2021年安装密码锁,但白天仍属开放状态,物业公司认为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未提供服务。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鉴于物业公司对该公共区域未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减免物业服务费15%。根据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已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冯某已取得所有权,产权登记日期可视为交付日期,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已减免冯某1年物业服务费,故冯某应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为2.48万余元(322.37平方米×2元/平方米/月×45个月13天×85%)。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