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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3-

07/10

05:07

编辑:本站

77万余元涉企纠纷案成功调解

近日,掇刀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功调解高新工业园区一起涉案标的额77万余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用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2年9月,钟祥某加油站(以下简称甲方)与荆门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有关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总价款290万元。2016年11月,甲乙双方因工程内容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51.694万元。乙方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但甲方在支付174万元工程款后一直拖欠剩余的77.694万元。乙方遂将甲方起诉至掇刀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合同余款77.694万及违约金251.694万元。掇刀区人民法院启动诉调对接程序,将该案委派给入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民商事专业调委会进行调解。 

6月2日,调委会收到案件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经过调查取证,调解员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双方诉求逐渐清晰。

 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工程有质量瑕疵,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应减让35.5万元合同价款来弥补;乙方提供的部分资料形式不完整延误办证,影响了预期收益,应赔偿5万元;乙方主张的违约金太高,不切实际。

乙方认为,有质量问题部分的工程内容是甲方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的,与乙方无关;主张的欠款及违约金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来计算的,并无不妥。 

针对双方各执己见的立场,调解员告知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该处有质量瑕疵的部分工程确为甲方委托的其他单位负责的,与乙方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据此,甲方即便扣除延误办证造成的5万元损失后,也应该支付剩余的工程余款及违约金。 

另一边,调解员也做乙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乙方根据合同计算出的违约金251.694万元明显过高,且没有证据证明甲方延迟支付余款的行为对乙方造成了损失,故违约金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乙方确实存在过错,存在办理交付证照延期的情况,故应进行赔偿。 

经过摆事实、讲法理,双方于6月26日握手言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后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当事人向调委会赠送一面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