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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3

04:57

编辑:本站

法庭上虚假陈述,考虑过后果吗? 法院开“罚单”,女子拘留所反思悔过

明明是自己写的欠条,在庭审中却矢口否认,这能赖得掉吗?后果怎样?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对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涉案人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

今年5月初,邓某(女)向掇刀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女)支付欠她的一笔9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今年5月23日,法院一审此案。

庭审期间,邓某陈述,2017年,叶某向她借款10万元,1年后向她还本付息共计11万元。2018年2月8日,叶某再次向她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叶某在归还1万元后未能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为证明其诉讼请求,邓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称是叶某书写的欠条原件,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借款转账记录。对于邓某的起诉,叶某不予认可,并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认为邓某提交的欠条系伪造。

案涉欠条系此案核心证据,欠条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此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为此,法院暂时终止庭审,将调查重点放在了欠条的真实性认定上。

为了让当事双方明白向法庭虚假陈述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反复向她们释法明理。令承办法官没想到的是,当事双方依旧坚持各自的说法。邓某斩钉截铁地陈述,案涉欠条系叶某书写并亲自交给她,没有经过第三人转交;叶某坚持自己之前向承办法官的陈述,声称自己未向邓某出具过欠条。此外,当事双方表示对自己陈述负责,并自愿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至此,欠条的真实性一时无法认定,当事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工作更是无法进行。对此,法院只有对欠条的笔迹进行鉴定,看到底是不是叶某所写。随后,当事双方共同选择了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庭将具有争议的欠条原件移送鉴定机构鉴定,叶某则提供了自己于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5日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的5份签名凭证以供比对。

7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欠条笔迹与提供对比的叶某样本笔记是同一人所写。

8月16日,承办法官再次传唤叶某到城南法庭接受询问,她仍然认为案涉欠条是有人模仿其笔迹书写,明确否认向邓某出具过此案中的欠条。同时,叶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因其并未提交此案中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证据,法庭未予准许。

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承办法官指出的叶某辩解的各种逻辑错误,叶某仍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依旧拒不承认过错。对此,因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叶某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7日,并被送往市拘留所执行。

虽然欠条真伪有了定论,但牵涉叶某、邓某的民间借贷还未判决。8月17日,承办法官前往市拘留所提审叶某,叶某对法院对她的司法拘留决定无意见,也未提出复议申请。鉴于叶某对司法拘留并无异议,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市拘留所现场电话联系邓某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双方做了深入分析,指出若叶某拒不接受调解,那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一旦叶某输掉官司,将承担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不仅要偿还所欠9万元本金及利息,还将因判决给自己带来诸多不便。此外,承办法官跟邓某指出,若真到法庭判决那一步,哪怕判决她赢了官司,但不一定能及时拿到款,同时还会因一纸判决将本就紧张的亲戚关系闹得更僵。法官一番入情入理入法的分析过后,当事双方都同意调解处理。

8月19日,承办法官将邓某接到市拘留所进行当面调解。其间,叶某表示因种种原因自己投入理财平台的资金亏得血本无归,无力如数偿还所欠邓某的本金及利息。承办法官从中斡旋,促成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叶某在3个月内偿还邓某借款本金8万元。协议签订后,叶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承认在法庭上说了谎,在被拘留期间认真反思了错误。考虑到叶某在拘留期间确已承认并改正错误,承办法官在报经该院院长同意后于当日下午提前解除了对叶某的司法拘留。

承办法官指出,当事人所作的虚假陈述不仅增加了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制造了障碍,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司法公正。此案中,叶某罔顾事实,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致使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一方面震慑不诚信者,发挥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功能,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