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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2025-

01/22

06:20

编辑:本站

卖房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算数不?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漳河法庭一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买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判决当事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卖方需向买方返还购房款等。

原告为黄某,男,今年26岁,荆门城区人;被告为荆门一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

去年11月22日,黄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置业公司与黄某所签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16日,案外人张某向黄某出借款项,于次日促成黄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置业公司将荆门城区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屋以52.44万元价格卖给黄某。同月21日,张某替黄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黄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当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相关权益。

另查明,去年10月10日,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诊断黄某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黄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外人张某操作下与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张某以向黄某出借款项形式代为支付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去年12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黄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置业公司退还黄某交纳的52.44万元。前些天,黄某家人为漳河法庭送上一面锦旗,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