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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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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体育课上玩耍受伤 损失谁负? 法院判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担责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漳河法庭一审判决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对上体育课的一男孩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保教育机构的保险公司为此买单。

原告为一小男孩;被告为一大男孩及其父亲、教育机构、承保教育机构的保险公司。事发时,两男孩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去年9月23日,小男孩方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赔偿小男孩受伤损失。对此,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2023年10月27日10时40分左右,两男孩在教育机构体育课上完成训练内容后,自由活动期间玩游戏,小男孩在爬上乒乓球桌的过程中被大男孩推倒在地受伤。事发后,小男孩被送医治疗。后来,小男孩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进一步治疗。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3日住院治疗8天,出院诊断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术后1个月门诊复诊。2023年12月4日、27日,2024年1月15日、2月28日、3月27日、6月3日小男孩被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复诊。其中,2024年2月28日门诊病历显示固定器已取出,医嘱建议加强训练。

2024年6月21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小男孩右肱骨远端骺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等。

另查明,教育机构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个学生赔偿限额为100万元,附加精神损害赔偿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

经审核,小男孩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大男孩方垫付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225元。教育机构老师垫付2.9万余元。

经审核,小男孩的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医疗器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7万余元。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小男孩和大男孩在案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其尚不能完全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其保护必须强调最高的注意义务。小男孩与大男孩在攀爬乒乓球桌过程中,授课体育老师对具有危险性的学生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教育机构不足以证明其在课堂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此,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年龄、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原因等情况,认为教育机构应承担此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虽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保险公司非案涉纠纷的适格主体,但教育机构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小男孩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大男孩方及教育机构垫付的费用,其可向小男孩方主张返还。

对于小男孩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中载明“后期还需作业疗法”,小男孩方可在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据实赔付。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男孩各项损失共计23.7万余元(含大男孩方、老师垫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