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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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非法集资两百余万元 一男子犯集资诈骗罪,与此前所判罪刑合并执行16年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集资诈骗案,一惯犯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与此前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5万元。
被告人欧某(男,40多岁,外地人)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被湖南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4年3月18日被湖南另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之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5万元。
2024年6月26日,我市警方发现涉嫌犯罪的欧某在湖南某监狱服刑后,依法押解回荆。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欧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1月9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欧某于2020年1月成立湖南某公司荆门分公司,欧某为该公司负责人,在荆门城区设有办公地点。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欧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聘请融资团队安排业务员在荆门城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邀请函”、口口相传、邀请有投资兴趣的客户到公司了解投资项目等方式,虚构本公司旗下产业实力雄厚、发展前景良好的事实,以每月1.5%至2%不等的利息,诱使客户签订《品牌代理协议》进行投资。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欧某等人在荆门城区共向113人非法集资228万余元,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17万余元,造成110人本金损失211万余元。上述集资款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支付团队佣金及欧某个人开支。
法院认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欧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欧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5万元;责令欧某退赔211万余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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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