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08
10:43
编辑:本站
从“被动应诉”到“主动纠错” ——京山市人民法院推进“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改革
阅读提示:面对行政案件增长、实质化解率低的困境,京山市人民法院创新推出“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通过诉前风险提示、诉中预警及30日自纠窗口期,倒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改革变“被动应诉”为“主动治理”,从源头化解争议,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与政府公信力。
“本院受理原告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经分析研判,你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8月1日,京山市人民法院向涉诉的某行政机关发出首份《行政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精准指出法律风险点,并提供自查整改建议与纠错路径。
这份《告知书》不仅是风险提示,更是主动服务,标志着京山市人民法院“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改革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在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及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然而,传统行政诉讼模式侧重于事后监督,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存在局限。
翻开京山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卷宗,一组数据折射出改革紧迫性:2022至2024年,行政诉讼案件量从21件增至36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尽管实质化解率逐步提升,但仍有近七成案件未能实现“案结事了”,陷入“程序空转”。
更值得警醒的是,京山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败诉行政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执法瑕疵是主要原因。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侵蚀了政府公信力,阻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面对这一困局,2025年4月,京山市人民法院启动刀刃向内的改革,着力构建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工作机制,推动涉诉行政机关主动承担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实现从“被告席”到“自查台”的转变。
在充分征求京山市23家市直单位意见的基础上,7月27日,由京山市人民法院牵头制订的《京山市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议通过。《方案》明确了机制适用范围、工作内容、职责分工与保障措施,构建起“政府统筹、司法行政部门主导、涉诉行政机关主责、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
改革首先在诉前环节发力。当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法官即对涉诉行政行为进行“初诊筛查”。对初步审查认为存在瑕疵风险的案件,在立案前即向涉诉机关发出《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函》,列明问题及法律依据,要求其在15日内完成自查并反馈。
《方案》进一步要求,涉诉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或《行政行为风险提示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评估程序,组成专项小组,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事实认定、程序履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审查。对确有问题的,在集体研判基础上依法采取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进行纠错。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自纠机制仍在动态运转。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当情形、可能导致败诉时,即时发出《行政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为行政机关亮起“红灯”。尤为关键的是创设了“30日自纠窗口期”——对于行政机关主动提出自纠且行政相对人愿意接受的案件,暂缓审理程序,给予行政机关最长不超过30日的自纠期限,法院同步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为防止自纠机制被滥用拖延诉讼,审判管理部门还将对案件实施全流程监控,确保严格遵循法定审限。
随着改革全面推进,其成效正逐步显现:行政机关的自评自纠,能直接回应当事人的实质性需求,有效减少“程序空转”,节约双方诉讼成本,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认同感;同时,通过自纠机制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将司法监督压力转化为依法行政的内生动力,从源头减少瑕疵行为产生。
为压实主体责任,《方案》还将自评自纠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定期督查评估、通报典型案例、追责问效等方式强化落实。实践中,京山市建立了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开始“法治门诊”,通过解读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开展靶向培训,持续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规范的自评自纠流程、诉中化解与自纠融合的深化,“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改革实施以来整改有据、有序、有效,“预防—监督—纠错—提升”的全链条工作模式全面构建。
“这不是简单的流程改造,而是执法理念的重塑,折射出从‘民告官’的对抗到‘官自查’的担当转变。”京山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小敏表示,“法治政府的真谛,不仅体现在裁判的公正,更蕴含于权力主动谦抑的自觉。当‘被动应诉’转向‘主动纠错’,我们离‘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想就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