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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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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贩卖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 沙洋首例“上头电子烟”涉毒案判了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据悉,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运输、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的涉毒案件。 
2023年10月2日,一男子从他人处购买了2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7日,该男子又陆续找对方购买了7次共25颗“电子烟弹”,其中2次为帮助他人代购,并从中获利300元。 
2023年10月17日,民警在办理一起吸毒案中发现上述案情,遂采取行动将该男子抓获归案。到案后,该男子如实供述了找人购买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并从中赚取差价的事实。2023年12月19日,民警顺藤摸瓜将强制隔离戒毒的该男子“上线”提解至执法办案中心。随后,“上线”如实供述其8次将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贩卖给该男子的事实。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上线”和该男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两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运输明知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其中“上线”贩卖8次,情节严重;该男子贩卖2次。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审判决,两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指出,这种穿上了“伪装衣”的新型毒品被吸毒人员称为“上头电子烟”,外表与市面上的电子烟类似,由烟弹和烟杆两部分组成,烟弹内装有烟油,烟油内含依托咪酯成分,而依托咪酯是一种咪唑类短效静脉用全身麻醉药,广泛运用于老年人及并发性血管疾病的麻醉诱导。滥用者会出现短暂失去意识,身体控制能力变差,头晕、手抖,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状态,严重者会有呼吸抑制等情况,如果长期大量使用,容易导致死亡。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其中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按照涉毒不法活动处理。
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持有、贩卖或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链接: 涉毒品犯罪量刑有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